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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测评“有踩有捧”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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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民终5492号
  【专家点评】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杜颖
  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因商业经营主体的行为复杂多变,损益性行为有的隐蔽,有的直接,加之市场竞争行为的商业道德评价与日常生活行为的一般道德评价存在差异,所以,针对具体竞争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定性具有难度。本案生效判决是科学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
  该案生效判决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都进行了科学分析,并准确把握了虚假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关于虚假宣传行为,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明确了“引人误解”与“虚假”属于并列关系,引人误解并非限制虚假宣传的修饰语,从类型上,这实际上扩大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类型,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虚假宣传,即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商品内容或者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等作出完全不符合真实情况的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另一种是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利用广告形式或其他形式对商品内容或服务项目所作的宣传,可能导致客户和广大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或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作出购买决定的行为。该案生效判决基于网络测评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进而分析其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可能后果,由此确定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评价紧扣事实和规范要件,有理有据。
  关于商业诋毁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行为往往与虚假宣传行为关联,但从要件上说,与虚假宣传行为相比,其更强调损害对象的特定性、损害意图的主观性以及损害结果的客观性。该案生效判决结合案件事实对商业诋毁的构成都进行了针对性分析,厘清了虚假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之间的关系,在有力打击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又确定了不同规范规制的边界,为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提供应有的法律支撑。

  2025-08-10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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