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仁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某某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仁某控股有限公司与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418号
【专家点评】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杜颖
从功能上说,司法裁判的作用既具有个案性,又有超越个案的示范效应。个案性体现为通过确定案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示范效应体现为对法律适用进一步释明,为同案或类案提供裁判思路,为市场相关主体如何行为提供指引。本案判决要解决的问题是目前我国市场实践中存在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市场混淆行为。市场混淆行为有的以狭义的商标为依托载体展开,有的延展至狭义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标识,如包装、装潢、字号、域名等,有的甚至以暗指特定关系的广告代言等来实现,当然更多的情形是类似于本案这种交叉依托各种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情况,案件裁判中的规则识别和法律适用因此也相对复杂。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都展开了详细而清晰的分析。判决通过多因素综合分析方法对是否存在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进行判定,并进而形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在说理中,判决除了对商品/服务以及商品和服务的类似性程度、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被控侵权人主观状态、实际混淆的证据等多因素中的各个因素进行评述外,还进行了各因素判断后的综合衡量。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中,判决准确把握了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状态,强化了被控侵权行为不正当性的分析,并结合权利人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论证了被控侵权人合理避让的义务,有效支撑了被控侵权人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的结论。判决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和字号进行保护,准确把握了两法在制止市场混淆行为方面既具有同源性又面向不同行为的法律制度安排,实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科学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两法在协力制止市场混淆行为中的应有作用。
司法裁判要穿透复杂的市场行为表现,从法律上认清行为的本质,进行科学的法律评价,这不仅有助于厘清法律适用的构成,在更深层次上还能引导市场主体如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从而维护有效的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也正是本案判决的典型和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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