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有关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其中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4)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其中,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5.能初步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对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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